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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发布:2022-04-20 阅读:

4月15日,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再次敲警钟!

1.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权籍管理处原副处长屈骁醉驾问题。2020年11月6日凌晨,屈骁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龙泉驿区某路段与绿化隔离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4日,屈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4月30日,屈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温江区政府原副区长景仁志醉驾问题。2020年11月8日凌晨,景仁志(非中共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青羊区某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24日,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景仁志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9月29日,景仁志受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

3.郫都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原党组成员、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经济产业部原副部长罗轶学醉驾问题。2021年3月5日晚,罗轶学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29日,郫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罗轶学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24日,罗轶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4.成华区统计局原党组书记丁照睿醉驾问题。2020年12月18日凌晨,丁照睿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成都高新区某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丁照睿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4月30日,丁照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5.邛崃市大同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张建杰酒驾问题。2020年3月18日晚,张建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3日,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建杰作出了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18日,张建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

《通报》指出——

从以上5起领导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看,我市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对酒驾醉驾问题明知故犯,没有真正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既有“自己人不会查自己人”的特权思想,更有“不太可能正好遇到”的侥幸心理其根源是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置若罔闻。“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党纪国法是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在党纪国法面前,公职人员的身份绝不是挡箭牌,领导干部的头衔更不是护身符,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坚决引以为戒,更加心存敬畏、严守纪律规矩红线,带头安全文明驾驶,做严格遵规守纪的模范表率。

“三个必须”,做实做深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

《通报》要求——

必须从政治上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酒驾醉驾绝不仅仅是个人生活小节问题,更是作风问题、形象问题、纪法问题、为民宗旨问题,其行为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严重威胁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严重危害,也必将受到法律、纪律的严厉惩处。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有的还隐藏着一些隐形变异“四风”等问题,损害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败坏党风政风、社风民风,这绝不是个人小节小事。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看待酒驾醉驾问题,时刻保持自觉性、警惕性、纪律性,带头从思想上行动上对酒驾醉驾行为说“不”。

必须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严管严治的力度。全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从严纠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要全覆盖、多层次、常态化开展普规普纪活动,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要打好“预防针”,做到常提醒常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绷紧纪律法律之弦,坚决纠正个别违纪违法者“就这么点路”“仅此一次”“怕什么、没事”等自我放任酒驾醉驾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思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加强对基层党员遵守相关规纪法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

必须坚持严查严处释放执纪越严的信号。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强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通报和协调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反映和线索,确保不遮掩、不袒护、无遗漏。各单位要对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开展倒查回溯,逐一排查饮酒原因、饮酒场所、参与人员、费用来源等,挖掘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查处态势,既要对当事人酒驾醉驾问题严肃处理,又要对说情打招呼者严肃查处。对酒驾醉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避重就轻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要不断强化震慑警示,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警示教育,做实做深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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